四、被告甲經第一審以販 罪名判決有罪,甲認為第一審量刑過重,遂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檢察官另以審判不可分之部分,指摘第一審未及審判為由,為甲之不利益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第二審是
一、檢察官偵查某乙涉嫌犯罪中,得知某甲亦有犯罪嫌疑,惟為規避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 條所定之告知義務,故意不以被告身分傳喚某甲到案訊問,而以證人身分傳喚某甲到庭,命其以證人身分具結並為陳述之後,始採取該
二、甲進入 A 銀行搶劫財物,順利搶得現金百餘萬元後逃離現場,事後經警察機關查出甲涉嫌強盜,當警察至甲家中欲逮捕甲時,甲之弟乙為使甲逃避刑責,於是拿甲之身分證冒名頂罪,警察機關疏忽未詳查而將乙移送地方
三、刑事訴訟法第 359 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而第344 條第 4 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