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0.甲到商店內購物,將店內脣膏私下放進口袋內,經過櫃檯而無結帳意思,離開時遭店員攔阻。因店內有張貼「順手牽羊者,處十倍罰款」之警告,店長乙對甲處罰新臺幣二千元,也不讓甲拿走脣膏,甲回家後不悅,到派出
【評論內容】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19.依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及第93條第2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若因等候犯罪嫌疑人選任之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其經過時間不予計入,法定等候期限為幾小時?(A)三小時(B)四小時(C)五小時(D)六小時
【評論內容】第93條之1(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因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評論主題】11.甲愛慕業務上受其監督之乙女,基於性侵之犯意前往乙住處,甲藏匿於附近樓梯間,見酒醉的乙回家開門之際,侵入乙住處,將乙拖入房間,旋以手毆打乙之頭部與身體,致乙身上多處瘀傷,乙當時雖極力反抗,甲仍性交
【評論內容】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7.基於下列何種目的遷徙戶籍而取得投票權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A)為子女學區就讀資格(B)為都會區福利給付(C)為取得農保資格(D)為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
【評論內容】第 146 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4.製造毒品的甲囑託乙開車搬運其製成之半成品「滷水」,嗣因甲遭警方破獲,導致無法製造完成毒品,乙成立何罪?(A)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不罰(B)幫助製造毒品既遂罪(C)幫助製造毒品未遂罪(D
【評論內容】第 257 條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3.下列有關從刑之敘述,何者正確?(A)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B)褫奪公權是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C)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D)違禁物之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
【評論內容】第 36 條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第 37 條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第 38 條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