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ia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9.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執行處得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的事由? (A)義務人經多次合法通知,拒不到場 (B)義務人明顯脫產 (C)義務人有逃匿之虞 (D)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審酌義務人之情況後

【評論內容】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

【評論主題】40. 某知名商人甲欠稅五千萬元,且已由法院宣告破產,惟甲仍經常以豪車代步,出入米其 林星級餐廳。經報章揭露後,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對其核發禁止命令之情形,不包括: (A)禁止投資上市櫃股票及基金 (

【評論內容】第 17-1 條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

【評論主題】50. 關於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有獨立的審判權 (B)採三級三審制 (C)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 (D)有簡易訴訟程序

【評論內容】50. 關於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 有獨立的審判權(B) 採三級三審制 *三級二審(C) 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D) 有簡易訴訟程序 第 3-1 條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第 104-1 條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

【評論主題】49. 關於行政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消防局將火災爆炸現場封鎖線延伸至火場外圍數百公尺,屬於對於人之管束 (B)違法日租套房遭到市府停業處分後仍繼續經營,後遭斷水斷電,屬於間接強制 (C)某

【評論內容】49. 關於行政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消防局將火災爆炸現場封鎖線延伸至火場外圍數百公尺,屬於對於人之管束(B) 違法日租套房遭到市府停業處分後仍繼續經營,後遭斷水斷電,屬於間接強制(C) 某大樓管委委由原建商拆除經市府查獲的頂樓違建,屬於代履行(D) 化工廠廢料汙染農地,環保局連續處以罰鍰至清理完成為止,該罰鍰屬於怠金性質 第 28 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

【評論主題】46. 依據行政法的觀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避免影響車廂安寧,鐵路警察應對使用手機擴音者直接施以即時強制行為 (B)主管機關對於任意侵入鐵路路線之鐵道迷的裁罰金額,有裁量權 (C)站務人員禁

【評論內容】46. 依據行政法的觀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為避免影響車廂安寧,鐵路警察應對使用手機擴音者直接施以即時強制行為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B) 主管機關對於任意侵入鐵路路線之鐵道迷的裁罰金額,有裁量權 第 70 條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情形,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致人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評論主題】44. 下列案件何者不屬於行政訴訟案件? (A)選舉罷免事件 (B)違法補稅事件 (C)國營事業約聘人員違反性平法遭解聘事件 (D)交通裁決事件

【評論內容】第 10 條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 237-1 條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104-1 條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

【評論主題】26.關於清償抵充之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先抵充原本,次充利息,最後充費用 (B)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原本,最後充利息 (C)應先抵充原本,次充費用,最後充利息 (D)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

【評論內容】

民法第 323 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 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評論主題】26 憲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和憲法第77 條規定之「司法機關」所指之範圍:(A)前者較寬(B)後者較寬(C)完全相同(D)完全不同

【評論內容】

樓上的概念並無錯誤,我在此做些補充。

司法機關又分為,狹義與廣義兩種:

一、狹義之司法機關

專指憲法77條所規定之司法機關,其內容包括掌理民事、刑事之普通法院、掌理行政訴訟之行政法院與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註:其他狹義之司法機關尚有如憲法七八條統一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的大法官會議、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的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的憲法法庭、處理法官懲戒的職務法庭與司法院下轄的兩個專業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二審開始、少年及家事法院一審開始),皆屬於狹義司法的範疇)

二、廣義之司法機關

指上述之司法機關以外,上包括行使國家檢察權之檢察機關,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的司法機關即是採取廣義司法機關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