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4 必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通過,並產生「罪」與「刑」免除效果的是:(A)大赦(B)特赦(C)減刑(D)復權

【評論內容】借取自網路資料~~~根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大赦」和「特赦」皆屬總統的赦免權。所謂大赦,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不追訴、也不執行刑罰。大赦較特別之處,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如.....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1 憲法法庭認解散政黨聲請有理由者,應以何種方式宣示政黨違憲應予解散?(A)以處分書宣示(B)以裁定宣示(C)以判決宣示(D)以解散命令宣示

【評論內容】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評論主題】21 憲法法庭認解散政黨聲請有理由者,應以何種方式宣示政黨違憲應予解散?(A)以處分書宣示(B)以裁定宣示(C)以判決宣示(D)以解散命令宣示

【評論內容】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評論主題】29 關於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是錯誤的?(A)在我國最高法院之裁判,經法定程序得採為判例(B)判例是英美法系國家主要的法律淵源(C)對大陸法系國家而言,判例一般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D)在我國各級法院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 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 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 項規定。

【評論主題】28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75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五年。」關於該條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立法院公告廢止(B)期滿當然廢止,不得由主管機關公告延長

【評論內容】沒有施行期限而廢止: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廢止生效日期,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為法律失效日。有施行期限廢止:由主管機關公告。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非屬選舉之基本原則?(A)普通選舉原則(B)直接選舉原則(C)秘密選舉原則(D)比例選舉原則

【評論內容】

(一)普遍選舉原則:係基於國民主權原理,謂具有國籍之人民,均應享有選舉權,是謂選舉之普遍原則。(二)平等選舉原則精義在於: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三)直接選舉原則

(四)秘密投票原則:秘密原則原係指無記名投票原則。

【評論主題】4 The complex is ______ of the main building, a tennis court, and a wonderful garden.(A)organized (B

【評論內容】consist of = be made up of = be comprised of = be composed of

【評論主題】1.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由職司犯罪偵查之司法警察機關與檢察官,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係不符合下列何種原則?(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C)誠信原則(D)正當程序原則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31 號節錄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通保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此為國家限制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法律依據,其要件尚稱具體、明確。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

【評論主題】五、說明坡地農場水土保持規劃項目及各種方法之選用。(20 分)

【評論內容】緩刑之撤銷    一、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        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        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