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第 47 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林勳】評論
D選項 是緩刑之撤銷 阿阿阿
【豬毛】評論
緩刑之撤銷 一、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 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 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最愛小凱<3】評論
第 47 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第78 條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第 75 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