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憲法法庭認解散政黨聲請有理由者,應以何種方式宣示政黨違憲應予解散?
(A)以處分書宣示
(B)以裁定宣示
(C)以判決宣示
(D)以解散命令宣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4648
統計:A(55),B(125),C(527),D(132),E(0)

用户評論

【用戶】許武忠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判決 對事實 判決結果違法 違憲裁定 對程序 比如裁定是否可提上訴 不受理等

【用戶】豬毛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用戶】Qbee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6條

【用戶】許武忠 賣點鑽石回饋阿摩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判決 對事實 判決結果違法 違憲裁定 對程序 比如裁定是否可提上訴 不受理等法庭認為有無理由 則必定是判決或是裁定 所以不是A.....看完整詳解

【用戶】豬毛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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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