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憲法法庭認解散政黨聲請有理由者,應以何種方式宣示政黨違憲應予解散?
(A)以處分書宣示
(B)以裁定宣示
(C)以判決宣示
(D)以解散命令宣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4648
統計:A(55),B(125),C(527),D(132),E(0)
用户評論
【用戶】許武忠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判決 對事實 判決結果違法 違憲裁定 對程序 比如裁定是否可提上訴 不受理等
【用戶】豬毛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用戶】Qbee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6條
【用戶】許武忠 賣點鑽石回饋阿摩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判決 對事實 判決結果違法 違憲裁定 對程序 比如裁定是否可提上訴 不受理等法庭認為有無理由 則必定是判決或是裁定 所以不是A.....看完整詳解
【用戶】豬毛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用戶】Qbee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