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onnie Ya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4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董事甲,違法執行職務導致公司受損,股東會擬決議解任之。公司法有關解任董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A公司股東會如欲通過解任董事甲之議案,其股東會應以特別決議為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99 條 (董事解任)I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II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I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IV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16 甲公司目前有展示品存貨200單位,帳面成本為$20,000。可按$12,000之價格直接出售,亦可整理後再以$18,000出售,整理成本為$3,000,下列何者為直接出售或整理後再出售的決策中之

【評論內容】沈沒成本是指已經發生而不可回收之成本;也就是過去支付的金額,與未來的決策無關。故為帳面成本$20,000

【評論主題】14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董事甲,違法執行職務導致公司受損,股東會擬決議解任之。公司法有關解任董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A公司股東會如欲通過解任董事甲之議案,其股東會應以特別決議為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99 條 (董事解任)I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II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I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IV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16 甲公司目前有展示品存貨200單位,帳面成本為$20,000。可按$12,000之價格直接出售,亦可整理後再以$18,000出售,整理成本為$3,000,下列何者為直接出售或整理後再出售的決策中之

【評論內容】沈沒成本是指已經發生而不可回收之成本;也就是過去支付的金額,與未來的決策無關。故為帳面成本$20,000

【評論主題】23 下列涉及現金之交易,何者不符合商業會計法第 9 條之規定?(A)甲公司以活期存款取款條自銀行提取新臺幣 105 萬元現金支付上游廠商貨款 (B)乙公司以活期存款取款條轉帳新臺幣 200 萬元給債

【評論內容】商業會計法第9 條 (支付方法)I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II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評論主題】19 A 上櫃公司發生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隱匿之情事。甲為 A 公司董事長,乙為辦理該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A 公司、甲、乙中,除下列何者外,因其過失致財務報告 不實損害之發生者

【評論內容】證交法第20-1 條 I 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II 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III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IV 前項會計師之賠償責任,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得聲請法院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並請求閱覽或抄錄,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拒絕。V 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外,因其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VI 前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評論主題】15 股票上櫃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設五席董事,某日,董事甲與董事乙於出差洽公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同時身亡,A 公司如何填補董事空缺? (A)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B)於出缺事實發

【評論內容】證交法第26-3 條 (董事及監察人)I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II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III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一、配偶。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IV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V 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VI 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VII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VIII 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6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下列何種議案得於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提出?(A)董事競業許可 (B)盈餘轉增資 (C)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 (D)公積轉增資

【評論內容】第172 條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I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II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I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IV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V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VI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5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其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轉讓股份之行為,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而無效 (B)二分之一係採單次交易計算 (C)董事在任期中

【評論內容】第197 條 (董事股份轉讓限制)I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II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I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6 逆算成本制(backflush costing)之下,在記錄發生的直接人工成本時,其分錄中應包括下列 何者? (A)借記:加工成本 (B)借記:在製品 (C)貸記:在製品 (D)貸記:銷貨成本

【評論內容】

逆算成本制是在期末才因是否有存貨才推算製成品存貨、在製品存貨及材料存貨,而依分批或分步計算之少分攤或多分攤的製造費用也在期末處理。

故(2)、(3)在製品並不會在發生成本時出現在分錄上

【評論主題】9 甲、乙、丙、丁、戊五人為大學機械系同窗好友,畢業多年決定共同創業,成立 A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五人約定各出資五分之一以各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五分之一,關於 A 公司董事的 選舉,下列何者錯誤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92 條 (董事之選任)I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II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I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IV 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V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VI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