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乙、丙、丁、戊五人為大學機械系同窗好友,畢業多年決定共同創業,成立 A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五人約定各出資五分之一以各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五分之一,關於 A 公司董事的 選舉,下列何者錯誤?
(A) A 公司可依章程選舉董事三人,甲、乙、丙、丁、戊五位股東都可被選舉為董事
(B) A 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在章程中規定僅由股東會選出董事一人,由其擔任董事長並行使董事 會職權
(C) A 公司也可以設有董事會,並由甲、乙、丙、丁、戊五位股東直接選出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 董事會之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D)若甲的配偶辛具備財務專長,辛經股東會選舉後也可以當選為董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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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黃信翔】評論

△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不以具有股東身份...

Connie Yang】評論

公司法第192 條 (董事之選任)I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II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I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IV 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V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VI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