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ed】評論
證交法23條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之轉........
【91】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23條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之轉讓,應於原股東認購新股限期前為之。故選項(D)錯誤。
【yusi279】評論
(A)第43條第2項: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其買賣之交割,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B)第19條:凡依本法所訂立之契約,均應以書面為之。(C)第25條第2項: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D)第23條: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之轉讓,應於原股東認購新股限期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