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權利,應依法律負一定責任,其責任不包括:(A)民事上損害賠償 (B)依刑法受到訴追 (C)經法定程序罷免 (D)依考績法為懲處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
第一項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內不包含選舉
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透過民選選舉的公職人員加以規定
【評論主題】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且無正當理由者,依照刑法的規定,應該如何處理?(A) 成立故意犯罪,但得減輕處罰 (B) 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 (C) 成立過失犯罪 (D) 一律不罰
【評論內容】
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評論主題】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且無正當理由者,依照刑法的規定,應該如何處理?(A) 成立故意犯罪,但得減輕處罰 (B) 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 (C) 成立過失犯罪 (D) 一律不罰
【評論內容】
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評論主題】26 甲、乙、丙、丁、戊共有 A 地,其應有部分為均等。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民法關於共有物處分及管理之規定?(A)丁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B) A 地的管理,應以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行之(C) A 地的處分,
【評論內容】
@7F
(B)A地管理,共有人過半數+應有部分人合計過半數or應有部分超過3/2的共有人人同意。
(C) A地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等於
B跟C的要件交換就是答案了
附上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評論主題】2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事項,應先經立法院事前同意或決議後,始得為之?(A)停止預算之執行 (B)宣布戒嚴 (C)發布緊急命令 (D)任命審計長
【評論內容】(A)預算之停止
【評論主題】2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事項,應先經立法院事前同意或決議後,始得為之?(A)停止預算之執行 (B)宣布戒嚴 (C)發布緊急命令 (D)任命審計長
【評論內容】(A)預算之停止
【評論主題】1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屬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基礎之基本原則或規定?(A)民主共和國原則 (B)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之規定(C)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 (D)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499 號
【評論主題】2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權利,應依法律負一定責任,其責任不包括:(A)民事上損害賠償 (B)依刑法受到訴追 (C)經法定程序罷免 (D)依考績法為懲處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
第一項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內不包含選舉
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透過民選選舉的公職人員加以規定
【評論主題】【題組】10.承上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申論題在此指的是三人雖各抒己見,但仍可就事論事(B)問答題在此指的是三人默契甚好,你問我答我問你答(C)是非題在此指的是三人已磨合出相處模式,歧異甚少(D
【評論內容】
(D)選擇題在此指的是作者最後的選擇偏向母親
每次婆媳意見分歧時,我沒耐心跟媽媽好好商量,總是選擇折衷或照太太的意思(太太2/3 母親2/1)答案應該改為太太【評論主題】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且無正當理由者,依照刑法的規定,應該如何處理?(A) 成立故意犯罪,但得減輕處罰 (B) 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 (C) 成立過失犯罪 (D) 一律不罰
【評論內容】
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評論主題】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且無正當理由者,依照刑法的規定,應該如何處理?(A) 成立故意犯罪,但得減輕處罰 (B) 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 (C) 成立過失犯罪 (D) 一律不罰
【評論內容】
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評論主題】12.甲前往某賣場內,將洋酒藏置於手推車上之超大彩虹抽屜整理箱內,經過收銀檯時僅將該整理箱結帳,當甲欲離去賣場之際,為安管課人員發現並報警查獲,甲成立何罪?(A)竊盜罪(B)詐欺罪(C)侵占罪(D)背
【評論內容】一個是調包(貍貓換太子一個是偷藏~
【評論主題】6.甲與乙結怨,某日持汽油瓶前往乙住宅縱火,甲見火苗竄起,心生悔意,立即撥打119後再回到現場,待消防隊趕到時,發現火勢於住宅燒燬前已經由鄰居撲滅,甲成立何罪?(A)放火既遂罪 (B)放火未遂罪(C)
【評論內容】覺得″燒燬″前撲滅很有問題因為既然都已經開始燒了
【評論主題】四、解釋(每題2分,共24分)【題組】1.浸淫:
【評論內容】
回樓上問題
【裁判字號】:31年上字第2550號【裁判案由】:【裁判日期】: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裁判要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人之罪,n係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於其逮捕拘禁中,故意縱放者n而言,若其所縱放者非在其職務上逮捕拘禁之中,則其人縱係依法逮捕拘n禁之人,仍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祇能論以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罪。n【評論主題】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且無正當理由者,依照刑法的規定,應該如何處理?(A) 成立故意犯罪,但得減輕處罰 (B) 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 (C) 成立過失犯罪 (D) 一律不罰
【評論內容】
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評論主題】三、摘釋(每題1分,共6分)【題組】1.「蹴」然以驚: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338號判例
刑法第272條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係罪責要素。故於共犯間,必須有此要素之行為人,才能適用刑法第272條論處科刑:無此關係之共犯,應論以普通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第31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