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物之損失--- 破壞持有--- 無交付:竊搶強 有交付:詐恐擄詐欺須被害人有交付為前提,而交付要求交付人須有交付權限與交付意思。所謂交付權限,係指被害人須有權決定該客體持有之轉換。所謂交付意思,係指知道自己將長時間移轉持有(短時間則尚且不算交付,ex.買車前之試車、買衣物前之試穿、買首飾前之鑑賞選擇等)予他人,且清楚明白其交付內容客體為何。若並無使被害人為交付之過程,難謂行為人確有行使詐術,本質上無異竊盜。又,撲師於書中有指出該89年座談會結論為何採詐欺取財原因不詳,既然三說似均言之成理,最終採詐欺取財之理由並未明確交代,只用審查意見採丙說一句話帶過,難以令人信服。(說穿了,詐欺要件沒想像中容易成立...)若是買衣服而將洋煙藏於口袋,很容易能判斷其應為竊盜而非詐欺,本題中將衣服換成箱子,煙換成酒,而行為計畫及手段伎倆均同,何以會變成詐欺取財似有可議之處。綜上,個人贊同應論以竊盜。就答案而言,命題教授似亦贊同竊盜觀點。
【車禍處理達人】評論
本題a或b有爭議
【瓜瓜】評論
本題與實務見解狀況不同係因本題只結帳 [ 整理箱 ] - 把洋酒放在裡面其態樣如同將洋酒放在身上偷出商場一樣,已屬建立自己支配持有 - 竊盜。
【方玉如】評論
一個是調包(貍貓換太子一個是偷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