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有關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或證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之必要,應使用通知書
(B)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後,就犯罪情節與其交談時,即屬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詢問」
(C)筆錄內所載犯罪嫌疑人之陳述與錄音之內容不符者,只要有急迫情況存在,其不符之部分得作為證據
(D)詢問證人時未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所取得之供述筆錄違背法定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3727
統計:A(79),B(130),C(37),D(7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逕行搜索、司法警察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A 71-1 可以用(得),而非一定要用(應)。因亦可以打電話或親自拜訪等其他方法。B 實質訊(詢)問C 100-1I、II 有全程錄音影,筆錄不符錄音影者無證能。無全程錄音影,急迫且載明者,不符部分之證能,實務多依158-4,亦有實務/學者採不利推定(156I,但得推翻),少數認應類推100-1II (無法證明是否相符即內容不符,無證能)。D 證人未有準用被告規定,不得謂無全程錄音影為違法。有錄者不符,得類推適用100-1II。

Denny】評論

第 71-1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張小美】評論

又玩文字遊戲了。第 7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