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A 71-1 可以用(得),而非一定要用(應)。因亦可以打電話或親自拜訪等其他方法。B 實質訊(詢)問C 100-1I、II 有全程錄音影,筆錄不符錄音影者無證能。無全程錄音影,急迫且載明者,不符部分之證能,實務多依158-4,亦有實務/學者採不利推定(156I,但得推翻),少數認應類推100-1II (無法證明是否相符即內容不符,無證能)。D 證人未有準用被告規定,不得謂無全程錄音影為違法。有錄者不符,得類推適用100-1II。
【Denny】評論
第 71-1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張小美】評論
又玩文字遊戲了。第 7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