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 勞動部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並遴聘委員 17 人。有關召開鑑定委員會時,委員出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
【評論內容】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5條規定: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二分之一,始得開會。故此題為17*1/2=8.多,需委員9人出席,9*1/2=4.多,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5人,始得開會。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者非屬得自願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之人員?(A)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B)自營作業者(C)受委任工作者 (D)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
【評論內容】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一、本國籍勞工。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 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 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A)二、自營作業者。---(B)三、受委任工作者。---(C)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評論主題】31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下列何者非屬例外得事先通知之情形?(A)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檢查 (B)危險性機器或設備檢查(C)兒童遊樂設施場所檢查 (D)職業災害檢查
【評論內容】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13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ㄧ、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B)三、職業災害檢查。---(D)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勞動檢查法第26條: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
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A)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者之工作場所。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 工作場所。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30 依照我國工會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組織或加入工會?(A)在我國合法工作之外籍漁工 (B)國立大學任教之教師(C)派遣公司勞工 (D)現役軍人
【評論內容】
依據工會法第 4 條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評論主題】22 依照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資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B)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
【評論內容】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七、留職停薪者。
【評論主題】17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有協商資格的他方提出協商時,應於幾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否則即為無理由?(A) 10 日 (B) 20 日 (C) 30 日 (D) 60
【評論內容】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6 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 行協商。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評論主題】5 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勞工因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之裁決申請,應自事由或事實發生次日起 60 日內為之(B)對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事件之裁
【評論內容】
(A)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生爭議之裁決申請,應自事由或事實發生次日起90日內為之---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
(B)對於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生爭議事件之裁決決定不服者,應於決定書正本送達30日內提起民事訴訟---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
(C)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7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30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5條
(D)正確答案
【評論主題】15 勞動部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並遴聘委員 17 人。有關召開鑑定委員會時,委員出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
【評論內容】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5條規定: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二分之一,始得開會。故此題為17*1/2=8.多,需委員9人出席,9*1/2=4.多,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5人,始得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