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光】評論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13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ㄧ、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B)三、職業災害檢查。---(D)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勞動檢查法第26條: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A)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者之工作場所。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 工作場所。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