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關於勞資爭議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B)不當勞動行為經提起裁決申請而經認定成立者,不得再為爭議行為
(C)勞資爭議處理法並未禁止醫院罷工,但規定勞資雙方應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
(D)雇主依法亦得為爭議行為,但必須作為與勞方爭議行為對抗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0),C(0),D(0),E(0)

用户評論

TOT !!】評論

(A)行使爭議權之要件:(勞資爭議處理法§53)其一:1、一定要經調解,得為爭議行為。2、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5②)可以交由法官依法審理之事項。其二:違反工會法§35(不當勞動行為)、團體協約法§6Ⅰ(誠信原則),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B)一、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其依前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亦同。(§37Ⅳ)調整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5③)二、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