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neYa】評論
(A)《勞資爭議處理法§5》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B) 《勞資爭議處理法§7》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C) 《勞資爭議處理法§23》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D) 《勞資爭議處理法§8》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