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管轄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由原告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B)被告在臺灣住所不明者,由被告之雇主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C)因不動產分割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專屬侵權結果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7674
統計:A(7),B(4),C(30),D(2),E(0)

用户評論

Cy C】評論

(A) 以原就被原則(B)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D) 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柳映橙】評論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Ben】評論

(A)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以原就被原則,民事訴訟法§1)(B)被告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1)(C)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10)(D)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