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 C】評論
(A) 以原就被原則(B)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D) 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柳映橙】評論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Ben】評論
(A)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以原就被原則,民事訴訟法§1)(B)被告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1)(C)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10)(D)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