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乙為夫妻,生有一子丙,懷有胎兒丁,一日甲騎摩托車出門,不幸遭遇車禍,被戊撞傷,數日後傷重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得向戊請求慰撫金,丁無權利能力,不得請求
(B)乙、丙、丁得向戊請求慰撫金,若將來丁死產,再將丁之部分返還給戊
(C)乙、丙得向戊請求慰撫金,丁待出生後具有權利能力,亦得請求
(D)乙、丙須待丁出生後,視其是否具有權利能力,方能確定如何請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9756
統計:A(6),B(25),C(9),D(1),E(0)

用户評論

Yu-Hsin Ho】評論

我知道乙丙丁都可以請求,但不知道胎兒丁之後死產還要還

741852963 y】評論

民法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通說認為,「將來非死產」係法定解除條件。據此:1.妻乙、子丙、胎兒丁,得依民法第194條向戊請求慰撫金。2.既為法定解除條件,依民法第99條第2項「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若將來丁死產,再將丁之部分返還給戊。故(B)選項為正確

Ben】評論

關於慰撫金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財產上的損害)或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民法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人格權),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慰撫金)。關於未出生胎兒之權利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