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特】評論
回樓上Lulu:公務員懲戒處分中的記過&申誡的救濟管道就只有申訴、再申訴
【一定要考上】評論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律師懲戒事件。刑事補償事件。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公務員懲戒事件。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