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評論
民事訴訟法:(A)雖然國民有作證之義務,但收到作證通知後,不去作證,亦無任何制裁第303條第一、二項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B)法院得前往證人所在地,訊問證人第305條第一項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C)當事人配偶為證人之證言,不具證據能力←配偶得為證人,其證言是否具證據能力,由法院自由心證判斷第302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補充: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一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
【路人甲】評論
(A)雖然國民有作證之義務,但收到作證通知後,不去作證,亦無任何制裁 →錯誤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B)法院得前往證人所在地,訊問證人 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C)當事人配偶為證人之證言,不具證據能力 →錯誤法院依自由心證,得為有證據能力(D)證人聽聞而來的證言,均無證據能力 →錯誤傳聞證據於例外時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