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民事訴訟法上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B)母已懷孕超過 12 週以上之胎兒,推定該胎兒有當事人能力
(C)非法人團體,有固定名稱者,有當事人能力
(D)未成年人訂婚後,視為有訴訟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6364
統計:A(28),B(2),C(4),D(10),E(0)

用户評論

桔梗】評論

看了上述大大們的回覆後,想請問,選項B是「懷胎中的胎兒」就有當事人能力了,還是一定要「出身後的嬰兒」才會開始有?還有法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這條應該是民訴法§45,不是§40。

奈特】評論

民法 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事訴訟法 第40條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 第45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法 第13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jjjjj19918010】評論

B應該是錯在推定跟擬制

kcathyun】評論

B是錯在:民法 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要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跟懷孕幾周無關。要關於胎兒個人利益之保護,題目沒提到。要是胎兒將來非死產,又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B選項錯的地方不只是*推定*跟*視為*胎兒將來若死產,或是事情跟他利益無關,胎兒不會視為既已出生。而且跟懷孕幾週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