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關於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補償範圍包括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因不能工作時之原領工資
(B)如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C)受領補償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本人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1),E(0)

用户評論

JoanneYa】評論

《勞動基準法§59》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A)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B)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