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78885886】評論
這題感覺怪怪的,我在想那個D『發函』,是不是意思通知裏面的催告,也就是準法律行為而非行政處分?因為,行政處分,除了單方這個要件之外,另外應該也符合對外直接且公法上『具體』這個要件;發函補充「相關資料」,這個要求感覺比較有點抽象,因為沒有具體明確指出要補些甚麼資料,只說相關資料過於抽象,所以不是具體,是這樣嗎?
【Lin Yee】評論
道路開通確實是對物的一般處分呦其相對人不確定但是能夠知道特定範圍內的人(經過那條路的人)
【Majie Chen】評論
a178885886 高二下 (2019/01/17)這題感覺怪怪的,我在想那個D『發函』,是不是意思通知裏面的催告,也就是準法律行為而非行政處分?因為,行政處分,除了單方這個要件之外,另外應該也符合對外直接且公法上『具體』這個要件;發函補充「相關資料」,這個要求感覺比較有點抽象,因為沒有具體明確指出要補些甚麼資料,只說相關資料過於抽象,所以不是具體,是這樣嗎?換個方式想,通知補充相關資料是形式上的行為,不生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無拘束力),發函限期命申請人補充相關資料也是如此,只是經由(有法律效果之對內的)指命所指派的形式上行政作業行為,而非行政處分,除非是給予實質上發生法律效果,也就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譬如違規舉發通知、兵役通知等(雖也是通知,但卻是課予相對人義務,義務不履行恐生法律效果)。
【Yui】評論
針對(D)選項個人意見首先先提到行政處分之要件:1.為行政機關之行為2.為公法行為or公權力行為3.針對具體事件4.單方行為5.行政行為6.發生法律效果再來關於(D)選項:行政機關針對人民所申請之案件,發函限期命申請人補充相關資料參考最高行政法院一O六年度判字第二一二號判決截圖來源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行政處分:必須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法效性)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處分:對象特定+指定 闖紅燈警察開罰單 └一般處分:對象可得確定但無特定(可能為一群人)一般處分 紅綠燈、闖紅燈測速照相、公物設定.變更.廢止、下令集會解散(有法律效果) 行政事實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果,而僅發生事實上效果的行政行為。不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1. 內部行為...
【吉益夫德里】評論
D選項並沒有強制力,也就是沒有不履行時的處分,所以不是行政處分,而ABC則是行政處分跟一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