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評論
(A)(B)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D)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熊狀圓】評論
(B) 釋字第756號 【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案】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係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任意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631號解釋參照)。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隱私權保障之範圍? (A)免於國家無特定目的而強制蒐集人民指紋之權利 (B)私人信件免於國家任意閱覽之權利 (C)於公共場所免於受到他人短暫注視之權利 (D)於公共場所免於警察任意盤查之權利
【Ben】評論
(A)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釋字603號)(B)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唯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釋字603號)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釋字第756號)(C)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