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下列關於憲法人權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權最初主要功能在於作為防禦權,抵抗國家不法之侵害 (B)採取窮盡式之人權清單立法例,若欲新增人權,須透過修憲始得為之 (C)基於公益事由,不排除國家得依法限制人權 (D)外國人亦得作為人權保障之權利主體
【小玉媽媽】評論
我國憲法對於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折衷式,即兼採:1.列舉式: 消極權利:平等權、自由權(憲法§7~14)。 積極權利:受益權(憲法§15、§16、§21)。 主動權利:參政權(憲法§17、§18)。 被動權利: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之基本義務(憲法§19~21)。2.概括式: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其他自由及權利皆受保障(憲法§22)。又我國非採取窮盡式之人權清單立法例,若欲新增人權,非須透過修憲,可經由概括規定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司法院大法官或學者加以解釋、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