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關於工資優先受清償之權及工資墊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適用情形為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
(B)勞工特定債權之順序,優於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C)享有優先權之勞工特定債權,如為工資者,僅包括未滿 6 個月之部分
(D)工資墊償基金之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1),D(0),E(0)

用户評論

JoanneYa】評論

《勞動基準法§28》(A)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B)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C)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D)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