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銀】評論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3條
【I will show y】評論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 工作。(紅字部分原為「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107年11月21日修法後改為「身心障礙」。題委此處沒有update)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