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方】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4條)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1)自來水事業 (B)(2)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D)(3)醫院 (A)(4)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