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40131874 -106】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221就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對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有誤?(A)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處分作成前,應舉行聽證程序(B)大量作成同類處分,得不給陳述意見機會(C)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處置,得不給陳述意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3013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如法規無特別規定者,申請人得於其原因消滅後,至遲幾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A)十日內  (B)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一項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評論主題】2276 要式處分如不具備法律所規定之要式者,則該處分為: (A)可撤銷之行政處分 (B)無效之行政處分 (C)非要式之處分 (D)可轉換為不要式之處分

【評論內容】要式處分:必須依法律所要求的一定方式所做成 ex.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一項第二款,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評論主題】34.任職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公務員甲受考績丁等處分,甲不服,向勞動部提起訴願。試問 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應如何為訴願決定?(A)不受理 (B)駁回 (C)撤銷原處分 (D)情況決定

【評論內容】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25、§44) 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法§77)=不受理 檢舉

【評論主題】1221就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對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有誤?(A)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處分作成前,應舉行聽證程序(B)大量作成同類處分,得不給陳述意見機會(C)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處置,得不給陳述意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3013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如法規無特別規定者,申請人得於其原因消滅後,至遲幾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A)十日內  (B)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一項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評論主題】2276 要式處分如不具備法律所規定之要式者,則該處分為: (A)可撤銷之行政處分 (B)無效之行政處分 (C)非要式之處分 (D)可轉換為不要式之處分

【評論內容】要式處分:必須依法律所要求的一定方式所做成 ex.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一項第二款,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評論主題】14 下列有關訴願之敘述,何者錯誤?(A)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B)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為常任文官(C)訴願審議得不經言詞辯論(D)訴願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評論內容】

(B)訴願法第52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評論主題】60 一般處分與行政處分之主要區別,在於:(A)一般處分不屬於行政處分而係法規命令(B)一般處分之內容係一般、抽象,而行政處分則係具體、確定(C)一般處分之相對人係雖非特定,但人數可得確定,行政處分則

【評論內容】人數可得確定不是要你真的知道實際人數有多少.....而是可以確定是規範在這個範圍裡面的人,舉例來說 在立法院外違法集會遊行,警方命其解散 ,雖然不知道實際人數有多少 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在這個範圍裡面的人都會受到規範 因此為對人的一般處分

【評論主題】2.我想要進入一所好高中。

【評論內容】

不要看到裁量基準就以為是行政規則了

他整段是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考試要快也要看仔細  兩分也是很重要的

祝大家金榜題名

【評論主題】【題組】 ⑵由圖一(a),忽略 ro,繪出此電晶體 ID-VGS 轉換曲線如圖一(b),先標出 VGS = 0, 0.5,1, 1.5, …, 3.5 V 時之 ID 值,再以曲線連結。(5 分)

【評論內容】

行政契約之金錢給付 因為行政契約是雙方性 所以這是雙方一開始就協議好的事情 協議好才會簽訂

除非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不然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可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所以未自願接受執行的行政契約 自然就不能算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