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千汐】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5 下列何者不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適用對象?(A)大法官 (B)立法院副秘書長 (C)臺中市副市長(D)內政部長

【評論內容】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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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5 下列何者不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適用對象?(A)大法官 (B)立法院副秘書長 (C)臺中市副市長(D)內政部長

【評論內容】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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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4 人民不服罰鍰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該罰鍰處分之效力為何?(A)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停止 (B)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未定 (C)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停止,但可聲請停止執行 (D)不因提起行政訴訟

【評論內容】

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三種保全程序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也就是希望透過法院下裁定,而將正在爭執中的法律關係要求在判決出來以前,先暫時地維持不變或先暫時地給予實現,以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所發生的急迫危險無法予以救濟,或是因此而產生重大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性。

【評論主題】30 下列何種犯罪類型,行為人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亦可單獨違犯?(A)收賄罪 (B)行賄罪 (C)圖利罪 (D)枉法裁判罪

【評論內容】

122III: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評論主題】24 人民不服罰鍰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該罰鍰處分之效力為何?(A)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停止 (B)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未定 (C)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停止,但可聲請停止執行 (D)不因提起行政訴訟

【評論內容】

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三種保全程序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也就是希望透過法院下裁定,而將正在爭執中的法律關係要求在判決出來以前,先暫時地維持不變或先暫時地給予實現,以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所發生的急迫危險無法予以救濟,或是因此而產生重大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性。

【評論主題】24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戊、己二子。某日,丙戊口角,戊持刀殺丙致丙於死而受刑之宣告。甲雖傷心,但也原諒戊。不久甲死亡,甲之遺產繼承人,何者正確? (A)乙、丙、丁 (B)乙、丁、戊、己 (

【評論內容】

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1140條(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本題戊殺丙致死,丙為甲之應繼承人,故丙不得繼承甲之遺產,甲有無原諒皆同。丙已死,不得繼承遺產,故繼承人餘甲之配偶乙、甲之子丁、代位丙繼承之己。

【評論主題】12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A)受益之第三人對債務人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 (B)受益之第三人未表示享受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不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C)債權人不得請

【評論內容】

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C)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A)。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B)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第270條(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抗辯)

  前條債務人,得(D)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評論主題】13 甲向乙租一間店面,作為早餐店營業用,雙方約定租金按月支付。甲因財務困難而未支付民國(下同)106 年 1 月份及同年 3 月份之租金。乙於 106 年 5 月以後,得主張何種權利? (A)乙得逕

【評論內容】

第440條(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A、B、C)。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D)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24 人民不服罰鍰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該罰鍰處分之效力為何?(A)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停止 (B)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未定 (C)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停止,但可聲請停止執行 (D)不因提起行政訴訟

【評論內容】

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三種保全程序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也就是希望透過法院下裁定,而將正在爭執中的法律關係要求在判決出來以前,先暫時地維持不變或先暫時地給予實現,以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所發生的急迫危險無法予以救濟,或是因此而產生重大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性。

【評論主題】24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戊、己二子。某日,丙戊口角,戊持刀殺丙致丙於死而受刑之宣告。甲雖傷心,但也原諒戊。不久甲死亡,甲之遺產繼承人,何者正確? (A)乙、丙、丁 (B)乙、丁、戊、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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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1140條(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本題戊殺丙致死,丙為甲之應繼承人,故丙不得繼承甲之遺產,甲有無原諒皆同。丙已死,不得繼承遺產,故繼承人餘甲之配偶乙、甲之子丁、代位丙繼承之己。

【評論主題】13 甲向乙租一間店面,作為早餐店營業用,雙方約定租金按月支付。甲因財務困難而未支付民國(下同)106 年 1 月份及同年 3 月份之租金。乙於 106 年 5 月以後,得主張何種權利? (A)乙得逕

【評論內容】

第440條(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A、B、C)。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D)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12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A)受益之第三人對債務人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 (B)受益之第三人未表示享受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不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C)債權人不得請

【評論內容】

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C)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A)。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B)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第270條(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抗辯)

  前條債務人,得(D)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評論主題】8 甲以其所有之 A 地與 B 屋供丙設定第一次序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丙對甲之債權後,甲、乙約定由乙為 B 屋進行重大修繕,經乙修繕完成後之成果,使修繕前僅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 B 屋價值增

【評論內容】第513條(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A),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

【評論主題】30 下列何種犯罪類型,行為人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亦可單獨違犯?(A)收賄罪 (B)行賄罪 (C)圖利罪 (D)枉法裁判罪

【評論內容】

122III: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