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汐】評論
第440條(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A、B、C)。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D)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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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條(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A、B、C)。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D)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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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40 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