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向乙租一間店面,作為早餐店營業用,雙方約定租金按月支付。甲因財務困難而未支付民國(下同)106 年 1 月份及同年 3 月份之租金。乙於 106 年 5 月以後,得主張何種權利?
(A)乙得逕行解除契約
(B)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支付租金,甲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乙得撤銷契約
(C)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支付租金,甲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乙得終止契約
(D)乙不得主張上述之任何權利,因為甲非連續未付租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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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千汐】評論

第440條(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A、B、C)。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D)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努力不懈】評論

民法第 440 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