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益之第三人對債務人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
(B)受益之第三人未表示享受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不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C)債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向受益之第三人為給付
(D)債務人就契約所生抗辯,不得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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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千汐】評論

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C)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A)。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B)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第270條(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抗辯)  前條債務人,得(D)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努力不懈】評論

第 269 條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