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汐】評論
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C)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A)。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B)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第270條(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抗辯) 前條債務人,得(D)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努力不懈】評論
第 269 條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