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嗣後不能:指該不能之情形,係於契約成立後方纔發生。 E. 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至不能給付者: 民法無明文規定。 學說認為應先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能給付之規定,由債務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再以債權人與有過失之規定(民法第217條規定)來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之責任。
【springtime】評論
A(X)§200Ⅱ 債務人甲於約定之日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