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洋】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9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如何處理? (A)應辦理廢止徵收 (B)應辦理撤銷徵收 (C)應辦理徵收收回 (D)應辦理徵收失效

【評論內容】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評論主題】1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有關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B)國民住宅用地得以讓售 (C)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

【評論內容】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屬於當然無效之法律行為?(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而該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B)詐欺之意思表示係由第三人所為,而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C)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

【評論內容】

A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真意保留或非真意表示):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6條),亦即該意思表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B==>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評論主題】23 滿17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甲男,其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依法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為有效? (A)訂立遺囑為遺贈之行為 (B)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C)就他人之物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 (D)授

【評論內容】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但若限制行為能力人欲授予代理權他人時,則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無效

【評論主題】11 關於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無論於財產給付前或給付後,均得聲請撤銷該暴利行為(B)撤銷權自該法律行為成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罹於消滅時效而消滅(C)行使暴利行為之

【評論內容】74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評論主題】19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如何處理? (A)應辦理廢止徵收 (B)應辦理撤銷徵收 (C)應辦理徵收收回 (D)應辦理徵收失效

【評論內容】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評論主題】1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有關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B)國民住宅用地得以讓售 (C)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

【評論內容】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屬於當然無效之法律行為?(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而該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B)詐欺之意思表示係由第三人所為,而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C)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

【評論內容】

A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真意保留或非真意表示):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6條),亦即該意思表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B==>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評論主題】23 滿17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甲男,其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依法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為有效? (A)訂立遺囑為遺贈之行為 (B)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C)就他人之物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 (D)授

【評論內容】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但若限制行為能力人欲授予代理權他人時,則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無效

【評論主題】11 關於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無論於財產給付前或給付後,均得聲請撤銷該暴利行為(B)撤銷權自該法律行為成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罹於消滅時效而消滅(C)行使暴利行為之

【評論內容】74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