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呆】評論
(A)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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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44條:區段徵收範圍★★★,...
【洋】評論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黃珞雅】評論
1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有關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 誤?(A)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B) 國民住宅用地得以讓售 (C) 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D) 可供建築土地依規定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二十五年第 44 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