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有關承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B)承兌人未記載承兌日期時,承兌無效(C)付款人就匯票金額為一部承兌,須經執票人之同意(D)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評論內容】第 46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背書之連續,何者錯誤?(A)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B)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C)背書是否連續,並不是支票付款人的審查義務(D)塗銷之背書,不影
【評論內容】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評論主題】有關票據公示催告及其效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B)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C)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
【評論內容】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評論主題】有關承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B)承兌人未記載承兌日期時,承兌無效(C)付款人就匯票金額為一部承兌,須經執票人之同意(D)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評論內容】第 46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評論主題】有關承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B)承兌人未記載承兌日期時,承兌無效(C)付款人就匯票金額為一部承兌,須經執票人之同意(D)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評論內容】第 46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背書之連續,何者錯誤?(A)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B)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C)背書是否連續,並不是支票付款人的審查義務(D)塗銷之背書,不影
【評論內容】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評論主題】有關票據公示催告及其效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B)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C)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
【評論內容】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評論主題】65.甲簽發支票乙紙並於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請問:甲應如何記載方得撤銷該平行線?(A)甲於平行線上劃 X,並簽名於其旁(B)甲再劃與原平行線垂直之兩道平行線,並簽名於其旁(C)甲於平行線內記載作廢,並簽
【評論內容】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70.劃普通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其效力如何?(A)視為平行線之撤銷 (B)視為撤銷付款委託(C)視為保付支票 (D)視
【評論內容】第 139 條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3.依銀行法規定,所謂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文書,稱之為:(A)商業票
【評論內容】貨銀改到銀行法
【評論主題】34.依銀行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資本等級列為「資本顯著不足」之銀行所得採取之措施,下列何者非屬之?(A)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B)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C)為其他必要
【評論內容】貨銀轉銀行法
【評論主題】52.依票據法規定,有關因票據喪失而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B)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C)到期之
【評論內容】第 19 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評論主題】53. 所謂「空白背書」,係指:(A)未記載背書人之背書 (B)未記載被背書人之背書(C)未記載背書年、月、日之背書 (D)未記載付款人之背書
【評論內容】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前兩項之背書,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
【評論主題】63.甲出具劃平行線、記名並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交付乙,但乙在銀行沒有開立帳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可以拿身分證在銀行櫃台請求給付現金 (B)乙應請甲刪除平行線後蓋章,再請求銀行付現款(C)乙應請
【評論內容】第 139 條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73.有關票據追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B)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不得行使追索權(C)被
【評論內容】第 96 條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評論主題】59.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於匯票上爲擔當付款人之指定?(A)發票人(B)背書人(C)執票人(D)保證人
【評論內容】第 26 條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評論主題】76.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丙背書轉讓給丁,丁背書轉讓予戊,戊背書轉讓予己,己再背書轉讓予丁後未再有任何背書行為。若丁執該票據於到期日提示付款遭拒,請問:丁可以向發票人以外之何人行使追索權?(A)丙
【評論內容】第 99 條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評論主題】69.小華簽發匯票乙紙予大同以給付貨款,若小華未記載發票地,則應如何認定發票地?(A)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B)以執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C)以付款人之營業所、
【評論內容】第 24 條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九、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評論主題】有關承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B)承兌人未記載承兌日期時,承兌無效(C)付款人就匯票金額為一部承兌,須經執票人之同意(D)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評論內容】第 46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支票」之敘述,何者錯誤?(A)發票人得以自己為受款人(B)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C)發票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不負責任(D)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
【評論內容】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評論主題】本票退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起或被訴之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A)二個月(B)四個月(C)六個月(D)一年
【評論內容】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評論主題】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背書,生背書之效力(B)保證不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C)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D)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生背書之效力
【評論內容】1.背書一部分背書不生效力2.保證得就匯票一部4.同1
【評論主題】65.甲簽發支票乙紙並於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請問:甲應如何記載方得撤銷該平行線?(A)甲於平行線上劃 X,並簽名於其旁(B)甲再劃與原平行線垂直之兩道平行線,並簽名於其旁(C)甲於平行線內記載作廢,並簽
【評論內容】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70.劃普通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其效力如何?(A)視為平行線之撤銷 (B)視為撤銷付款委託(C)視為保付支票 (D)視
【評論內容】第 139 條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3.依銀行法規定,所謂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文書,稱之為:(A)商業票
【評論內容】貨銀改到銀行法
【評論主題】34.依銀行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資本等級列為「資本顯著不足」之銀行所得採取之措施,下列何者非屬之?(A)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B)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C)為其他必要
【評論內容】貨銀轉銀行法
【評論主題】52.依票據法規定,有關因票據喪失而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B)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C)到期之
【評論內容】第 19 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評論主題】53. 所謂「空白背書」,係指:(A)未記載背書人之背書 (B)未記載被背書人之背書(C)未記載背書年、月、日之背書 (D)未記載付款人之背書
【評論內容】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前兩項之背書,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
【評論主題】63.甲出具劃平行線、記名並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交付乙,但乙在銀行沒有開立帳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可以拿身分證在銀行櫃台請求給付現金 (B)乙應請甲刪除平行線後蓋章,再請求銀行付現款(C)乙應請
【評論內容】第 139 條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73.有關票據追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B)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不得行使追索權(C)被
【評論內容】第 96 條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評論主題】59.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於匯票上爲擔當付款人之指定?(A)發票人(B)背書人(C)執票人(D)保證人
【評論內容】第 26 條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評論主題】76.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丙背書轉讓給丁,丁背書轉讓予戊,戊背書轉讓予己,己再背書轉讓予丁後未再有任何背書行為。若丁執該票據於到期日提示付款遭拒,請問:丁可以向發票人以外之何人行使追索權?(A)丙
【評論內容】第 99 條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評論主題】69.小華簽發匯票乙紙予大同以給付貨款,若小華未記載發票地,則應如何認定發票地?(A)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B)以執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C)以付款人之營業所、
【評論內容】第 24 條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九、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評論主題】有關承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B)承兌人未記載承兌日期時,承兌無效(C)付款人就匯票金額為一部承兌,須經執票人之同意(D)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評論內容】第 46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支票」之敘述,何者錯誤?(A)發票人得以自己為受款人(B)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C)發票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不負責任(D)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
【評論內容】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評論主題】本票退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起或被訴之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A)二個月(B)四個月(C)六個月(D)一年
【評論內容】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評論主題】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背書,生背書之效力(B)保證不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C)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D)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生背書之效力
【評論內容】1.背書一部分背書不生效力2.保證得就匯票一部4.同1
【評論主題】4 甲公司 4 月 30 日銀行對帳單上的存款餘額為$100,000,4 月 30 日在途存款為$20,000,未兌現支票為$60,000,包括$10,000 保付支票。4 月 14 日銀行誤將兌付他
【評論內容】票據轉會計
【評論主題】65.甲簽發支票乙紙並於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請問:甲應如何記載方得撤銷該平行線?(A)甲於平行線上劃 X,並簽名於其旁(B)甲再劃與原平行線垂直之兩道平行線,並簽名於其旁(C)甲於平行線內記載作廢,並簽
【評論內容】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74.依票據法規定,雖在到期日前,匯票執票人亦得行使追索權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A)匯票不獲承兌時(B)付款人受破產宣告時(C)付款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時(D)付款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付
【評論內容】第 85 條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一、匯票不獲承兌時。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評論主題】70.劃普通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其效力如何?(A)視為平行線之撤銷 (B)視為撤銷付款委託(C)視為保付支票 (D)視
【評論內容】第 139 條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3.依銀行法規定,所謂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文書,稱之為:(A)商業票
【評論內容】貨銀改到銀行法
【評論主題】34.依銀行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資本等級列為「資本顯著不足」之銀行所得採取之措施,下列何者非屬之?(A)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B)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C)為其他必要
【評論內容】貨銀轉銀行法
【評論主題】52.依票據法規定,有關因票據喪失而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B)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C)到期之
【評論內容】第 19 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評論主題】53. 所謂「空白背書」,係指:(A)未記載背書人之背書 (B)未記載被背書人之背書(C)未記載背書年、月、日之背書 (D)未記載付款人之背書
【評論內容】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前兩項之背書,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
【評論主題】63.甲出具劃平行線、記名並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交付乙,但乙在銀行沒有開立帳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可以拿身分證在銀行櫃台請求給付現金 (B)乙應請甲刪除平行線後蓋章,再請求銀行付現款(C)乙應請
【評論內容】第 139 條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73.有關票據追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B)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不得行使追索權(C)被
【評論內容】第 96 條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評論主題】59.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於匯票上爲擔當付款人之指定?(A)發票人(B)背書人(C)執票人(D)保證人
【評論內容】第 26 條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評論主題】69.小華簽發匯票乙紙予大同以給付貨款,若小華未記載發票地,則應如何認定發票地?(A)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B)以執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C)以付款人之營業所、
【評論內容】第 24 條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九、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評論主題】76.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丙背書轉讓給丁,丁背書轉讓予戊,戊背書轉讓予己,己再背書轉讓予丁後未再有任何背書行為。若丁執該票據於到期日提示付款遭拒,請問:丁可以向發票人以外之何人行使追索權?(A)丙
【評論內容】第 99 條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評論主題】關於背書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背書可於票據之背面或黏單上為之(B)背書時應記載背書人及被背書人之姓名,否則不具效力(C)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
【評論內容】第 41 條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評論主題】有關承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B)承兌人未記載承兌日期時,承兌無效(C)付款人就匯票金額為一部承兌,須經執票人之同意(D)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評論內容】第 46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支票」之敘述,何者錯誤?(A)發票人得以自己為受款人(B)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C)發票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不負責任(D)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
【評論內容】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評論主題】本票退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起或被訴之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A)二個月(B)四個月(C)六個月(D)一年
【評論內容】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評論主題】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背書,生背書之效力(B)保證不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C)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D)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生背書之效力
【評論內容】1.背書一部分背書不生效力2.保證得就匯票一部4.同1
【評論主題】有關承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B)承兌人未記載承兌日期時,承兌無效(C)付款人就匯票金額為一部承兌,須經執票人之同意(D)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評論內容】第 46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背書之連續,何者錯誤?(A)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B)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C)背書是否連續,並不是支票付款人的審查義務(D)塗銷之背書,不影
【評論內容】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評論主題】有關票據公示催告及其效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B)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C)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
【評論內容】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支票」之敘述,何者錯誤?(A)發票人得以自己為受款人(B)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C)發票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不負責任(D)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
【評論內容】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評論主題】本票退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起或被訴之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A)二個月(B)四個月(C)六個月(D)一年
【評論內容】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評論主題】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背書,生背書之效力(B)保證不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C)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D)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生背書之效力
【評論內容】1.背書一部分背書不生效力2.保證得就匯票一部4.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