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非為行政機關之一般處分?(A)國民小學學區之劃分 (B)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地區食品限制其輸入 (C)行人徒步區之劃設 (D)因禽流感命特定地區之養雞場進行雞隻之撲殺
【評論內容】
回樓上,一般處分跟法規命令除了有無反覆適用外,要注意還有個差異是一般處分是針對公法上具體事件,而法規命令則是一般抽象規定,這一點我先前已經有提到過了。
B選項的「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地區食品限制其輸入」,就是一般抽象規定,不像行政處分是針對公法上具體事件,要載明對象、時間、地點、內容等等之類那麼詳細。
從這個觀念再回頭去看B選項,假設有A廠商想從該特定地區輸入食品的話,就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你說可以下令一次後就持續禁止,那麼如果有其他B廠商、C廠商也想輸入該地區的食品時要怎麼辦?之前的處分是針對A廠商所為,效力只有對A有效而已,(這就是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針對公法上具體事件的特性)。因此對於其他廠商而言,勢必得分別再做出禁止的處分。
因此,B選項的性質仍然應該認為是法規命令比較合適,這樣才有反覆適用的效力,只要在法規命令生效期間,所有從該特定地區進口食品的行為都被禁止,也就是說不論是同一個廠商重複申請,或者不同廠商分別申請,主管機關每次(重複適用)都是做出不給予許可的處分。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非為行政機關之一般處分?(A)國民小學學區之劃分 (B)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地區食品限制其輸入 (C)行人徒步區之劃設 (D)因禽流感命特定地區之養雞場進行雞隻之撲殺
【評論內容】這一題要考的觀念是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的差異,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其實都是對可得而知範圍的不特定對象生效,差別在於法規命令是「具有反覆適用的一般抽象規定」。答案是B選項的原因是,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地區食品限制其輸入這件事情,具有反覆適用的效力,只要在法規命令生效期間,每次從特定地區進口食品都是被禁止的(用常理想就知道,總不可能說只禁止一次,.....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種不屬於國會保留之事項?(A)消滅時效 (B)稅目(C)大學生退學之要件 (D)公務人員免職之要件
【評論內容】
回樓上,
釋字第413號解釋
理由書節錄: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祇有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稅捐減免等項目而負繳納義務或享受優惠,舉凡應以法律明定之租稅項目,自不得以命令取代法律或作違背法律之規定,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七號、第三六七號及第三八五號等著有解釋。判例當然亦不得超越法律所定稅目、稅率、稅捐減免或優惠等項目之外,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並加重人民之稅負,否則即有違憲法上之租稅法律主義。
所以稅目應該是絕對法律保留無誤(租稅法定原則)
【評論主題】3.若公務人員認為長官下達之職務命令違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服從義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人員負有向長官報告其命令違法之報告義務(B)公務人員得向長官請求以書面下達命令,若長官拒絕,視為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I.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D),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A);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2 環評審查機關對於重大開發案件所為「有條件的通過」,觀其所謂「條件」之內容則是列舉各項開發單位須於開發區域周邊植樹、須把綠帶加寬或加長污水放流管的長度……等要求,其性質應該是屬於下列何種附款?(A
【評論內容】
回樓上,負擔的部分,例如主管機關同意某甲開餐廳而給予執照,但要求甲必須加裝油煙處理設備,甲這時已經由拿到執照,但實際上還未加裝處理設備,如果未來甲仍未裝,那麼主管機關就可以撤銷甲的執照,簡單說負擔對於處分相對人是「先享受後付出」的概念。另外,負擔通說上認為可以對其獨立提起救濟。
而解除條件是使行政處分效力發生,繫於將來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實,例如主管機關准許某外籍看護居留,但附加必須受雇於特定雇主的條件,這時一定要先受雇於特定雇主,主關機關才會核發許可證明,若未來該看護離職,或者未受雇於特定雇主,那麼居留的許可就會失效,解除條件對於處分相對人而言,屬於「先付出後享受」的概念。另外,通說認為條件不可與行政處分分割,也就是不能對條件單獨提起救濟。
【評論主題】11 行政機關作成之處分書,未載明處分作成之法令依據,其效力為:(A)無效 (B)得撤銷 (C)得廢止 (D)得更正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
【評論主題】14 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主管機關報備,主管機關不同意報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管理委員會成立
【評論內容】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內容,主管機關的同意報備或不同意報備之行為僅為觀念通知,簡單來說就是跟主管機關同不同意報備無關,只要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就有成立的法律效果。
至於主管機關不同意報備,對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來說根本沒差,除非之後有經過司法審查證實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有合法性上的瑕疵,否則就目前而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就是有法律效力。
至於請求准予備查之給付訴訟部分,則屬其訴有無理由的問題,這部分就是說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請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的「行政訴訟」,須經由司法程序去判斷在實體法上是否有請求權,如果有理由接下來就是由法院審理,如果沒理由的話,法院就會判決駁回(注意不是裁定駁回,因為並非程序上有問題)。
以上為個人理解,如有錯誤歡迎指教
【評論主題】26 依現行規範,下列何者不屬於得獨立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之主體?(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C)臺中市政府 (D)政黨
【評論內容】
保訓會是行政機關,不要被那些說是內部單位的言論誤導!不然保訓會就不會統一受理各級公務人員提起的復審、再申訴、再審議等救濟,並用其本身名義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了。
這題為何答案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因在於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9條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保訓會隸屬於考試院,所以必須由考試院提出聲請。
從實務上的角度也不難理解,如果隨便一個下級機關有問題就要聲請釋憲,肯定天下大亂,所以一定是先由上級機關自行解決,真的等到一級機關都無法解決的法律問題,才由其聲請釋憲。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的釋憲程序。
另外補充一下,現行規範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經修法,未來改成憲法訴訟法,於111年1月4日全面實行,而憲法訴訟法第六條就有明確指出是「最高機關」。
【評論主題】4 關於行政機關法定之作為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之作為義務,可能構成違法 (B)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作為義務,人民未必享有請求行政機關作為之公法上請求權 (C)行政機關履行法定
【評論內容】
(B)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作為義務,人民未必享有請求行政機關作為之公法上請求權其實就是在講人民是否擁有公法上的權利,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警察抓交通違規,假設今天你闖紅燈被攔下來開單,這時旁邊有人剛好也闖紅燈,但警察正在開你的罰單而沒去抓那個違規者,雖然舉發交通違規是警察的法定義務,但這時你不能要求警察一定要去開那位違規者罰單,因為人民在這件事上缺乏公法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