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固醇
【年級】
【評論內容】Q1.就負擔而言,其乃是屬於獨立形成之行政處分,但僅是依附在該授益處分之上。 例如:准許外國人居留,但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 其准許外國人居留本已是對該外國人之授益處分, 然卻後面又增添了不得在台就業之負擔處分。 若該外國人不服,可針對該負擔處分進行行政爭訟。所以依附在授益處分上的負擔處分,屬於獨立的行政處分。Q2.就附條件與負擔的區別實益,條件附款乃是『該事之結果成立,才得已實現或終止』,如您所舉之案例, (1)開工廠須加裝消防設備,才可以開工廠, 其授益處分必須要先加裝消防設備, 才可給予開工廠之行政處分, 此為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案例。 (2)徵外勞來台工作,當工作已達80%的時候, 就必須遣送外勞回國,該授益處分即為終止。 (此乃保障台灣人民之就業機會)
【用戶】陳固醇
【年級】
【評論內容】Q1.就負擔而言,其乃是屬於獨立形成之行政處分,但僅是依附在該授益處分之上。 例如:准許外國人居留,但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 其准許外國人居留本已是對該外國人之授益處分, 然卻後面又增添了不得在台就業之負擔處分。 若該外國人不服,可針對該負擔處分進行行政爭訟。所以依附在授益處分上的負擔處分,屬於獨立的行政處分。Q2.就附條件與負擔的區別.....
【用戶】國考就是場騙局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負擔的部分,例如主管機關同意某甲開餐廳而給予執照,但要求甲必須加裝油煙處理設備,甲這時已經由拿到執照,但實際上還未加裝處理設備,如果未來甲仍未裝,那麼主管機關就可以撤銷甲的執照,簡單說負擔對於處分相對人是「先享受後付出」的概念。另外,負擔通說上認為可以對其獨立提起救濟。而解除條件是使行政處分效力發生,繫於將來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實,例如主管機關准許某外籍看護居留,但附加必須受雇於特定雇主的條件,這時一定要先受雇於特定雇主,主關機關才會核發許可證明,若未來該看護離職,或者未受雇於特定雇主,那麼居留的許可就會失效,解除條件對於處分相對人而言,屬於「先付出後享受」的概念。另外,通說認為條件不可與行政處分分割,也就是不能對條件單獨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