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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237-3【100年11月23日修正】(I)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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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駕車闖紅燈,經公路主管機關裁處罰鍰,甲如不服,依100年11月23日修正,101年9月6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規定,甲應如何請求救濟? (A) 向交通部提起訴願(B) 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C) 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D) 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解析 :⊙《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 30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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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注意:但是交通違規裁罰部分,則另須向普通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此項已修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救濟程序,自101年9月6日起,改依行政訴訟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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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 簡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