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en Chang】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問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或第26條第1項、第53條、第55條第1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3點、第4點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其同意報備(發給同意報備證明)或不同意報備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決 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係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看完整詳解
【昊辰】評論
樓上不用 鑽牛角尖, 最佳解很清楚啦, 已經依法成立, 依法報備.
【0.0】評論
至於請求准予備查之給付訴訟部分,則屬其訴有無理由的問題 意思是行政訴訟!?
【社會充滿太多惡意】評論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內容,主管機關的同意報備或不同意報備之行為僅為觀念通知,簡單來說就是跟主管機關同不同意報備無關,只要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就有成立的法律效果。至於主管機關不同意報備,對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來說根本沒差,除非之後有經過司法審查證實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有合法性上的瑕疵,否則就目前而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就是有法律效力。至於請求准予備查之給付訴訟部分,則屬其訴有無理由的問題,這部分就是說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請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的「行政訴訟」,須經由司法程序去判斷在實體法上是否有請求權,如果有理由接下來就是由法院審理,如果沒理由的話,法院就會判決駁回(注意不是裁定駁回,因為並非程序上有問題)。以上為個人理解,如有錯誤歡迎指教
【SHUNGHSU】評論
5F跟7F又沒說錯,是誰這麼沒品給★★★-1...
【Laura】評論
回樓上,因為備查不是行政處分,不能適用關於行政處分的訴訟(撤銷.課與義務)但可以用第8條的一般給付訴訟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主管機關所為否准報備之通知,對於所報備事項亦 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仍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至於請求准予備查之給付訴訟部分,則屬其訴有無理由的問題。
【InIRO Bear】評論
14 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主管機關報備,主管機關不同意報備。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