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明定得為執行名義者?
(A)行政法院所為有關徵收訴訟必要費用之裁定
(B)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
(C)行政法院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之確定判決
(D)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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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bbg117】評論

(A)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逾期未納者,由國庫墊付,並於判決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之。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B)行政訴訟法第 227 條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得向原行政法院提起宣告和.....

李真率】評論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758-b1eaf-1.html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那請問D 是什麼?走民事嗎?

忘記背後,努力面前】評論

以下是截自法律010的網頁,看起來它說是私權爭執,所以應該是民事沒錯:「舉例來說,一但契約經過公證內容應為A,日後其中一方想要爭執契約內容應該要是B的時候,法院就會以經過公證的A內容為準,因此雖然是多花一筆錢,但是公證卻具備「保存證據」、「保障私權」以及「避免糾紛」等優點。另外公證還有個特別的公證效力是可以協助強制執行。一般而言在按照契約要付錢或是還錢;按照契約要給東西;按照契約租用後定期返還不動產這3種情況下如果最後對方真的該給錢沒給錢,或是該還房子卻仍然不返還,就必須要先走進民事訴訟的流程,全部打完如果對方仍然不願意依照判決結果付錢或還房,最後才會走到強制執行的程序。」

】評論

回 4F補充考題的答案給錯囉!答案應該是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