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評論
行政罰法第 8 條 (排除卸責藉口)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程度較低,故規定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二、行政罰得予減輕者,於一定金額(罰鍰)或期間等得以量化之規定方有其適用,此為事理當然,觀諸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亦明,故於無法量化之裁罰類型,行政罰之減輕即無適用餘地;另有關得免除處罰部分,於無法量化之裁罰類型,則仍有適用之餘地。此部分實務上應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依具體個案審酌衡量,加以裁斷。 三、參考刑法第十六條。行政罰法.....
【Oro Ro】評論
是哪裡在通了?題目中的裁處機關明明只「予以"減輕"」,(未提到免除),表示當事人違反的處罰規定不包含免除處罰呀~所以裁處機關是依第18條第3項中段的2分之1處置ㄚ~是怎麼推導出3分之1的?
【0.0】評論
看9F這可能是考函釋吧 ..
【葉沛澄】評論
回13樓行政罰法第 8 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第 18 條 第3項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題目指的是行政罰法第8條,而第8條同時有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因此適用第18條第3項三分之一。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111 普考上榜有我】評論
因行政機關依其"情節",所認非難程度低。故先適用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再適用行政罰法第18條第三項減輕和免除是"最低額三分之一,最高額三分之一"範圍。
【小野寺律(110高普一般行】評論
重點是在判斷「機關裁處所依據的那一條行政罰法規」本身規定是「得減輕」還是「得減輕或免除」。是得減輕的話→減輕範圍是最低額二分之一,最高額二分之一是得減輕或免除的話→機關決定選擇減輕,那減輕的範圍就是最低額三分之一,最高額三分之一(以上是行政罰法第18條3項)比如行政罰法第12條但書規定的防衛過當是寫「得減輕或免除」,那某機關依據防衛過當的規定,決定減輕行為人的處罰的時候,減輕的範圍就是最低額三分之一,最高額三分之一。而非二分之一。但這題要先知道行政罰法第八條,否則根本無法判斷他是「得減輕」還是「得減輕或免除」,頭痛QQ我的理解是這樣,有錯請指正!
【姮】評論
行政罰法 第18條 第3項前段:減輕規定時=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最低罰鍰額二分之一如:第9條 第二項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第9條 第4項 辨識行為違法或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後段: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最低罰鍰額三分之一如:第8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輕重,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12條 但書 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13條 但書 避難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