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外國人入境我國,拒絕接受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執行入國查驗時,移民署人員得對該外國人實施暫時留置進行調查,惟暫時留置時間不得逾幾小時?
(A)3
(B)6
(C)12
(D)24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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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lo2221o34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05 年 11 ★ 16 ...

【用戶】wlo2221o34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05 年 11 ★ 16 ...

【用戶】清茶大大

【年級】

【評論內容】移民法第64條第2項 I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II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III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