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評論
行政罰法第 15 條 (併同處罰1—私法人違法之處罰)I.私法人之董事(甲)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II.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III.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甲)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泱竹】評論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3】評論
口語通俗來說,法官在做個案審理時,其裁量處分依各種條件而定,而個案本身口袋的能力也是考量之一,法律應該用來解決問題,如果為了符合公共評價(公民期許)而開(罰)得太高,反而會延伸出更多社會問題就本末倒置了,實是法律所不樂見。邏輯關鍵:個人資力有限
【u901125】評論
行政罰法 第 15 條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1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1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gavin821230】評論
行政罰法負連帶責任之人:罰鍰不超過100萬、除非不法利得超過100萬,就例外依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