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 zheng】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看完整詳解
【想上岸的珊米】評論
謝謝
【費歐娜】評論
眼睛就是能自動忽略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