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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5當勞工遭遇職業傷害,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跟勞保給付只能擇一領取,不能一事兩賠(B)領了勞工保險職災給

【評論內容】

抵充是什麼?抵充一詞源於民法,民法上清償的抵充,是指對於一個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如果這時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債權額時,用來決定抵充何項債務之原則。例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10萬元及5萬元兩筆債務,債務人提出2萬元時,應先清償何筆債務?決定如何清償債務的原則即為清償之抵充。但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與民法所稱的抵充並不相同,勞動基準法上的抵充是指雇主得扣除原應給付之額度,在勞工就同一事故,已經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時,容許僱主就已支付費用之範圍內,免於對勞工再為補償,以免對於雇主造成過重之負擔。來源:法律百科

【評論主題】25當勞工遭遇職業傷害,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跟勞保給付只能擇一領取,不能一事兩賠(B)領了勞工保險職災給

【評論內容】

抵充是什麼?抵充一詞源於民法,民法上清償的抵充,是指對於一個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如果這時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債權額時,用來決定抵充何項債務之原則。例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10萬元及5萬元兩筆債務,債務人提出2萬元時,應先清償何筆債務?決定如何清償債務的原則即為清償之抵充。但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與民法所稱的抵充並不相同,勞動基準法上的抵充是指雇主得扣除原應給付之額度,在勞工就同一事故,已經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時,容許僱主就已支付費用之範圍內,免於對勞工再為補償,以免對於雇主造成過重之負擔。來源:法律百科

【評論主題】25當勞工遭遇職業傷害,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跟勞保給付只能擇一領取,不能一事兩賠(B)領了勞工保險職災給

【評論內容】

抵充是什麼?抵充一詞源於民法,民法上清償的抵充,是指對於一個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如果這時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債權額時,用來決定抵充何項債務之原則。例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10萬元及5萬元兩筆債務,債務人提出2萬元時,應先清償何筆債務?決定如何清償債務的原則即為清償之抵充。但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與民法所稱的抵充並不相同,勞動基準法上的抵充是指雇主得扣除原應給付之額度,在勞工就同一事故,已經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時,容許僱主就已支付費用之範圍內,免於對勞工再為補償,以免對於雇主造成過重之負擔。來源:法律百科

【評論主題】9關於基本權之發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基本權利的保障方式,向來都是直接明定於憲法規範中(B)基本權不只受國內法保障,也受國際法之保障(C)基本權一開始就以任何人獲得合乎人性尊嚴之生存為本(D)基

【評論內容】

(B)選項

(一)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2]

在該釋字中,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表示,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是人類的權利,而不只是國民的權利,所以外國人也應該享有我國憲法上的訴訟權[3]。

(二)司法院釋字第560號解釋[4]

一位在台合法就業的德國工程師A,合法參加為我國勞工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因母親過世,主張依法領取喪葬津貼,卻因為當時就業服務法規定,因為A的母親沒有與A共同生活、而在國外死亡,請領津貼被駁回。

A聲請釋憲之後,大法官認為,考慮我國社會扶助、社會安全以及撙節我國的保險基金支出後,認為並沒有歧視問題[5]。

但也能從這則解釋觀察到,司法實務肯定「外國人」為此權利聲請的主體,並沒有因為是外國人聲請,直接駁...

【評論主題】11關於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院院長為行政首長(B)行政院因設置行政院會議,因此為合議制(C)行政院院長由總統單獨任命(D)行政院院長無憲法規定之任期規定

【評論內容】

首長制=獨任制=部長制

委員制=合議制除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外,以及行政院底下的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僅此三個委員會)為合議制/委員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解散)其他行政院底下組織的委員會(如: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皆為首長制!參考資料:https://www.ey.gov.tw/Page/29F59CE082887C81

【評論主題】25當勞工遭遇職業傷害,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跟勞保給付只能擇一領取,不能一事兩賠(B)領了勞工保險職災給

【評論內容】

抵充是什麼?抵充一詞源於民法,民法上清償的抵充,是指對於一個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如果這時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債權額時,用來決定抵充何項債務之原則。例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10萬元及5萬元兩筆債務,債務人提出2萬元時,應先清償何筆債務?決定如何清償債務的原則即為清償之抵充。但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與民法所稱的抵充並不相同,勞動基準法上的抵充是指雇主得扣除原應給付之額度,在勞工就同一事故,已經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時,容許僱主就已支付費用之範圍內,免於對勞工再為補償,以免對於雇主造成過重之負擔。來源:法律百科

【評論主題】11關於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院院長為行政首長(B)行政院因設置行政院會議,因此為合議制(C)行政院院長由總統單獨任命(D)行政院院長無憲法規定之任期規定

【評論內容】

首長制=獨任制=部長制

委員制=合議制除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外,以及行政院底下的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僅此三個委員會)為合議制/委員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解散)其他行政院底下組織的委員會(如: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皆為首長制!參考資料:https://www.ey.gov.tw/Page/29F59CE082887C81

【評論主題】17現行民法規定子女均為父母之繼承人,但社會上仍存在女兒被要求「拋棄」對於父母的遺產繼承權之現象。下列敘述何者最適合解釋此種現象?(A)女兒經濟能力較好(B)法律繼受與法社會之落差(C)女兒較沒有法律

【評論內容】

1. 法律繼受之解釋:繼受取得又稱權利之相對發生,係非由於獨立之事實,係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其權利。繼受取得係以他人權利存在為前提,得基於取得人之意思(如因買賣而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或依法律行為(如因繼承而取得遺產之所有權)而取得。繼受取得又可分為移轉繼受取得與創設繼受取得兩種。(一)移轉繼受:取得係不變更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完整移轉於繼受人,此種權利之取得,前後之權利內容完全相同,僅有主體之變更,如買受人自出售人購得房屋屬之。可分為特定繼受取得及概括繼受取得特定繼受取得:係基於各個原因,分別繼受取得各個權利,如因買賣而取得所有權、因贈與取得所有權屬之。概括繼受取得:係基於一個原因,將多數權利概括視...

【評論主題】18我國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民法第89條規定,意思表示,因傳

【評論內容】

法律解釋補充:

(一)有權解釋

1.又稱機關解釋,係指由公權力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機關就法律所表示之見解,具有法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2.種類:(1)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2)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A.審判解釋: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B.質疑解釋: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聲請解釋。根據現行憲法規定,我國的質疑解釋主要是指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解釋。(3)行政解釋: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其方式不外為:行為機關對於法令涵義所...

【評論主題】16有關法律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是社會生活上人和人間關係之規範(B)以正義為其存在之基礎(C)有權執行法律之機構僅以法院為限(D)以國家之強制力為其實施之手段

【評論內容】執行法律的為行政機關,行政主體為法人,本身並無行為能利,需要行政機關代表意思表示並對外作為,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仍是屬於行政主體。

【評論主題】9關於基本權之發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基本權利的保障方式,向來都是直接明定於憲法規範中(B)基本權不只受國內法保障,也受國際法之保障(C)基本權一開始就以任何人獲得合乎人性尊嚴之生存為本(D)基

【評論內容】

(B)選項

(一)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2]

在該釋字中,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表示,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是人類的權利,而不只是國民的權利,所以外國人也應該享有我國憲法上的訴訟權[3]。

(二)司法院釋字第560號解釋[4]

一位在台合法就業的德國工程師A,合法參加為我國勞工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因母親過世,主張依法領取喪葬津貼,卻因為當時就業服務法規定,因為A的母親沒有與A共同生活、而在國外死亡,請領津貼被駁回。

A聲請釋憲之後,大法官認為,考慮我國社會扶助、社會安全以及撙節我國的保險基金支出後,認為並沒有歧視問題[5]。

但也能從這則解釋觀察到,司法實務肯定「外國人」為此權利聲請的主體,並沒有因為是外國人聲請,直接駁...

【評論主題】8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不受憲法表意自由之保障?(A)藥商甲於網路上刊播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B)乙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公共場所緊急舉行集會遊行(C)丙欲申請設立主張共產主義之人民

【評論內容】(D)如果改成「丁對他人可受公評但能證明為真實之情形,方受憲法保障」,仍然是錯的。必須要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指控為真實,則即使有錯誤,亦受憲法保障。舉例:A民眾看電視新聞報導對於B名人有不利之指控,B得知後向A提告誹謗罪,如果A的原因是訊息來源由電視新聞報導得知,就算無法證明其事實真實性,B對A的誹謗提告仍然不成立。參考考古題: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某甲於網路公開撰文批評身為某企業總裁乙「官商勾結」,但經查並無此事。 某甲之言論是否受憲法第 11 條之保障而得免於誹謗罪責?

【評論主題】25當勞工遭遇職業傷害,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跟勞保給付只能擇一領取,不能一事兩賠(B)領了勞工保險職災給

【評論內容】

抵充是什麼?抵充一詞源於民法,民法上清償的抵充,是指對於一個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如果這時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債權額時,用來決定抵充何項債務之原則。例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10萬元及5萬元兩筆債務,債務人提出2萬元時,應先清償何筆債務?決定如何清償債務的原則即為清償之抵充。但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與民法所稱的抵充並不相同,勞動基準法上的抵充是指雇主得扣除原應給付之額度,在勞工就同一事故,已經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時,容許僱主就已支付費用之範圍內,免於對勞工再為補償,以免對於雇主造成過重之負擔。來源:法律百科

【評論主題】9關於基本權之發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基本權利的保障方式,向來都是直接明定於憲法規範中(B)基本權不只受國內法保障,也受國際法之保障(C)基本權一開始就以任何人獲得合乎人性尊嚴之生存為本(D)基

【評論內容】

(B)選項

(一)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2]

在該釋字中,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表示,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是人類的權利,而不只是國民的權利,所以外國人也應該享有我國憲法上的訴訟權[3]。

(二)司法院釋字第560號解釋[4]

一位在台合法就業的德國工程師A,合法參加為我國勞工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因母親過世,主張依法領取喪葬津貼,卻因為當時就業服務法規定,因為A的母親沒有與A共同生活、而在國外死亡,請領津貼被駁回。

A聲請釋憲之後,大法官認為,考慮我國社會扶助、社會安全以及撙節我國的保險基金支出後,認為並沒有歧視問題[5]。

但也能從這則解釋觀察到,司法實務肯定「外國人」為此權利聲請的主體,並沒有因為是外國人聲請,直接駁...

【評論主題】11關於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院院長為行政首長(B)行政院因設置行政院會議,因此為合議制(C)行政院院長由總統單獨任命(D)行政院院長無憲法規定之任期規定

【評論內容】

首長制=獨任制=部長制

委員制=合議制除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外,以及行政院底下的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僅此三個委員會)為合議制/委員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解散)其他行政院底下組織的委員會(如: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皆為首長制!參考資料:https://www.ey.gov.tw/Page/29F59CE082887C81

【評論主題】16有關法律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是社會生活上人和人間關係之規範(B)以正義為其存在之基礎(C)有權執行法律之機構僅以法院為限(D)以國家之強制力為其實施之手段

【評論內容】執行法律的為行政機關,行政主體為法人,本身並無行為能利,需要行政機關代表意思表示並對外作為,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仍是屬於行政主體。

【評論主題】9關於基本權之發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基本權利的保障方式,向來都是直接明定於憲法規範中(B)基本權不只受國內法保障,也受國際法之保障(C)基本權一開始就以任何人獲得合乎人性尊嚴之生存為本(D)基

【評論內容】

(B)選項

(一)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2]

在該釋字中,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表示,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是人類的權利,而不只是國民的權利,所以外國人也應該享有我國憲法上的訴訟權[3]。

(二)司法院釋字第560號解釋[4]

一位在台合法就業的德國工程師A,合法參加為我國勞工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因母親過世,主張依法領取喪葬津貼,卻因為當時就業服務法規定,因為A的母親沒有與A共同生活、而在國外死亡,請領津貼被駁回。

A聲請釋憲之後,大法官認為,考慮我國社會扶助、社會安全以及撙節我國的保險基金支出後,認為並沒有歧視問題[5]。

但也能從這則解釋觀察到,司法實務肯定「外國人」為此權利聲請的主體,並沒有因為是外國人聲請,直接駁...

【評論主題】11關於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院院長為行政首長(B)行政院因設置行政院會議,因此為合議制(C)行政院院長由總統單獨任命(D)行政院院長無憲法規定之任期規定

【評論內容】

首長制=獨任制=部長制

委員制=合議制除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外,以及行政院底下的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僅此三個委員會)為合議制/委員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解散)其他行政院底下組織的委員會(如: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皆為首長制!參考資料:https://www.ey.gov.tw/Page/29F59CE082887C81

【評論主題】16有關法律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是社會生活上人和人間關係之規範(B)以正義為其存在之基礎(C)有權執行法律之機構僅以法院為限(D)以國家之強制力為其實施之手段

【評論內容】執行法律的為行政機關,行政主體為法人,本身並無行為能利,需要行政機關代表意思表示並對外作為,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仍是屬於行政主體。

【評論主題】17現行民法規定子女均為父母之繼承人,但社會上仍存在女兒被要求「拋棄」對於父母的遺產繼承權之現象。下列敘述何者最適合解釋此種現象?(A)女兒經濟能力較好(B)法律繼受與法社會之落差(C)女兒較沒有法律

【評論內容】

1. 法律繼受之解釋:繼受取得又稱權利之相對發生,係非由於獨立之事實,係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其權利。繼受取得係以他人權利存在為前提,得基於取得人之意思(如因買賣而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或依法律行為(如因繼承而取得遺產之所有權)而取得。繼受取得又可分為移轉繼受取得與創設繼受取得兩種。(一)移轉繼受:取得係不變更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完整移轉於繼受人,此種權利之取得,前後之權利內容完全相同,僅有主體之變更,如買受人自出售人購得房屋屬之。可分為特定繼受取得及概括繼受取得特定繼受取得:係基於各個原因,分別繼受取得各個權利,如因買賣而取得所有權、因贈與取得所有權屬之。概括繼受取得:係基於一個原因,將多數權利概括視...

【評論主題】18我國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民法第89條規定,意思表示,因傳

【評論內容】

法律解釋補充:

(一)有權解釋

1.又稱機關解釋,係指由公權力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機關就法律所表示之見解,具有法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2.種類:(1)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2)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A.審判解釋: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B.質疑解釋: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聲請解釋。根據現行憲法規定,我國的質疑解釋主要是指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解釋。(3)行政解釋: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其方式不外為:行為機關對於法令涵義所...

【評論主題】16有關法律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是社會生活上人和人間關係之規範(B)以正義為其存在之基礎(C)有權執行法律之機構僅以法院為限(D)以國家之強制力為其實施之手段

【評論內容】執行法律的為行政機關,行政主體為法人,本身並無行為能利,需要行政機關代表意思表示並對外作為,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仍是屬於行政主體。

【評論主題】11關於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院院長為行政首長(B)行政院因設置行政院會議,因此為合議制(C)行政院院長由總統單獨任命(D)行政院院長無憲法規定之任期規定

【評論內容】

首長制=獨任制=部長制

委員制=合議制除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外,以及行政院底下的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僅此三個委員會)為合議制/委員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解散)其他行政院底下組織的委員會(如: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皆為首長制!參考資料:https://www.ey.gov.tw/Page/29F59CE082887C81

【評論主題】9關於基本權之發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基本權利的保障方式,向來都是直接明定於憲法規範中(B)基本權不只受國內法保障,也受國際法之保障(C)基本權一開始就以任何人獲得合乎人性尊嚴之生存為本(D)基

【評論內容】

(B)選項

(一)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2]

在該釋字中,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表示,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是人類的權利,而不只是國民的權利,所以外國人也應該享有我國憲法上的訴訟權[3]。

(二)司法院釋字第560號解釋[4]

一位在台合法就業的德國工程師A,合法參加為我國勞工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因母親過世,主張依法領取喪葬津貼,卻因為當時就業服務法規定,因為A的母親沒有與A共同生活、而在國外死亡,請領津貼被駁回。

A聲請釋憲之後,大法官認為,考慮我國社會扶助、社會安全以及撙節我國的保險基金支出後,認為並沒有歧視問題[5]。

但也能從這則解釋觀察到,司法實務肯定「外國人」為此權利聲請的主體,並沒有因為是外國人聲請,直接駁...

【評論主題】8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不受憲法表意自由之保障?(A)藥商甲於網路上刊播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B)乙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公共場所緊急舉行集會遊行(C)丙欲申請設立主張共產主義之人民

【評論內容】(D)如果改成「丁對他人可受公評但能證明為真實之情形,方受憲法保障」,仍然是錯的。必須要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指控為真實,則即使有錯誤,亦受憲法保障。舉例:A民眾看電視新聞報導對於B名人有不利之指控,B得知後向A提告誹謗罪,如果A的原因是訊息來源由電視新聞報導得知,就算無法證明其事實真實性,B對A的誹謗提告仍然不成立。參考考古題: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某甲於網路公開撰文批評身為某企業總裁乙「官商勾結」,但經查並無此事。 某甲之言論是否受憲法第 11 條之保障而得免於誹謗罪責?

【評論主題】25當勞工遭遇職業傷害,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跟勞保給付只能擇一領取,不能一事兩賠(B)領了勞工保險職災給

【評論內容】

抵充是什麼?抵充一詞源於民法,民法上清償的抵充,是指對於一個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如果這時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債權額時,用來決定抵充何項債務之原則。例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10萬元及5萬元兩筆債務,債務人提出2萬元時,應先清償何筆債務?決定如何清償債務的原則即為清償之抵充。但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與民法所稱的抵充並不相同,勞動基準法上的抵充是指雇主得扣除原應給付之額度,在勞工就同一事故,已經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時,容許僱主就已支付費用之範圍內,免於對勞工再為補償,以免對於雇主造成過重之負擔。來源: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