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0. 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企業經營者拒絕或阻撓主管機關所為之調查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處新臺幣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A)
【評論內容】第 57 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評論主題】15.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以及雙方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雙方當事人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爭議之方案,但至少應經參與調解委員超過多少比例之同意?(A)
【評論內容】第 45-2 條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評論主題】3.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暨施行細則之規定,關於代銷經紀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的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A)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B)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C)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D)經紀業許可
【評論內容】第 20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評論主題】20.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何種執照,不得辦理銷售?(A)銷售執照 (B)建造執照 (C)使用執照 (D)雜項執照
【評論內容】第 58 條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評論主題】17. 例行性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開會內容,召集人應於開會的幾天前以書面載明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30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評論主題】15. 理想社區98 年1 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後,改選委員成立新的管理委員會,若97 年的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公共基金收支帳冊,經催告於幾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
【評論內容】第 20 條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評論主題】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計算累進起點地價時,下列何種土地不包括在內?(1)農業用地(2)工業用地(3)商業用地(4)住宅用地(A)(1)(2)(B)(2)(3)(C)(3)(4)(D)(1)(4)
【評論內容】第 18 條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評論主題】27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A)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B)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評論內容】第 19 條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 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中央主管機關收受聯合行為許可申請時,應於多久內為核駁之決定?(A)一個月內(B)兩個月內(C)三個月內(D)五個月內
【評論內容】第 14 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多久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A)三個月(B)四個月(C)五個月(D)六個月
【評論內容】第 30 條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7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A)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B)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評論內容】第 19 條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評論主題】中央主管機關收受聯合行為許可申請時,應於多久內為核駁之決定?(A)一個月內(B)兩個月內(C)三個月內(D)五個月內
【評論內容】第 14 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多久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A)三個月(B)四個月(C)五個月(D)六個月
【評論內容】第 30 條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0. 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企業經營者拒絕或阻撓主管機關所為之調查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處新臺幣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A)
【評論內容】第 57 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評論主題】15.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以及雙方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雙方當事人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爭議之方案,但至少應經參與調解委員超過多少比例之同意?(A)
【評論內容】第 45-2 條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評論主題】20.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何種執照,不得辦理銷售?(A)銷售執照 (B)建造執照 (C)使用執照 (D)雜項執照
【評論內容】第 58 條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評論主題】4.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未繳存營業保證金即開始營業時,主管機關應予以何種處分?(A) 罰鍰 (B)停止營業 (C)勒令歇業 (D)撤銷營業登記
【評論內容】第 29 條
【評論主題】3.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暨施行細則之規定,關於代銷經紀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的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A)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B)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C)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D)經紀業許可
【評論內容】第 20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評論主題】17. 例行性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開會內容,召集人應於開會的幾天前以書面載明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30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評論主題】15. 理想社區98 年1 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後,改選委員成立新的管理委員會,若97 年的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公共基金收支帳冊,經催告於幾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
【評論內容】第 20 條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評論主題】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計算累進起點地價時,下列何種土地不包括在內?(1)農業用地(2)工業用地(3)商業用地(4)住宅用地(A)(1)(2)(B)(2)(3)(C)(3)(4)(D)(1)(4)
【評論內容】第 18 條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評論主題】19.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得以申請許可經營不動產經紀業?(A)犯侵占罪而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緩刑者(B)受廢止經紀人員證明或證書之處分未滿一年者(C)滿十八歲高中畢業尚未結婚者
【評論內容】第 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三、犯詐欺、背信、侵佔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務者,不在此限。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經紀業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其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評論主題】27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A)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B)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評論內容】第 19 條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評論主題】中央主管機關收受聯合行為許可申請時,應於多久內為核駁之決定?(A)一個月內(B)兩個月內(C)三個月內(D)五個月內
【評論內容】第 14 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多久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A)三個月(B)四個月(C)五個月(D)六個月
【評論內容】第 30 條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三、 甲縣市交通事故死亡率(每十萬人口死亡數)是 15,乙縣市是 13,乙縣市低於甲縣市,表示乙縣市防制交通事故績效優於甲縣市。試問這樣的推論有何問題?比較縣市死亡率差異要注意那些可能偏差?(25 分
【評論內容】第 53 條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