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得以申請許可經營不動產經紀業?
(A)犯侵占罪而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緩刑者
(B)受廢止經紀人員證明或證書之處分未滿一年者
(C)滿十八歲高中畢業尚未結婚者
(D)滿二十歲而受法院監護宣告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5025
統計:A(519),B(20),C(33),D(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test1、test1、不動產

用户評論

【用戶】紗紗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三、犯詐欺、背信、侵佔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務者,不在此限。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經紀業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其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用戶】范威邦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緩刑宣告視為判決不確定 可能延遲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