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C) 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發文單位:司法院解釋字號:釋字第 656 號解釋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案由摘要聲請人等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主張或經判決應於報章或網站上刊登道歉聲明,或經判決應容忍他人於網站上刊登其道歉聲明,均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終審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主文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