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onC】評論
第二十七條之一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
【lillian6233】評論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n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n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 (A)公共設施用地、(B)可建n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 (C)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n、鎮、縣轄市公所。選項D提供或捐贈變更範圍內之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 在法條內並未提及
【任曉玥】評論
依都市計畫法第27-1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
【蓮娜楊】評論
回覆3樓~~可以要求公共設施用地;跟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不一樣喔